淄博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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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一中学生资助政策

  我校的学生资助政策是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而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通过认定的同学,才有资格获得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主要以家庭的收入情况为依据,并结合学生的日常行为来确定,每学年初(9—10月份)都要认定一次。

  每学年初,由市教育局根据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一定比例测算制定全市统一的认定标准。学生对照标准,认为自己符合认定条件,可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特别是提供的家庭收入必须真实可信,按照规定班主任老师要进行入户家庭调查,如发现有虚假的情况,将取消这名同学高中阶段接受资助的资格。认定采取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认定的方式。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不少于班级人数10%的同学任组员的认定小组,共同根据同学的申报材料及家庭调查情况进行认定,然后由年级进行审核、评定,最后由学校核实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档次:A档,一般困难学生;B档,困难学生;C档,特殊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成为资助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二、资助金的评审与发放。

  1、国家资助金。

  国家资助金是学生资助金的主要来源,由政府拨款。资助金分为三档,一档:750元/学期;二档:1000元/学期;三档:1250元/学期。每学期发放一次。根据上级拨款的数量及认定的困难学生数,由学生提出申请,班级、年级和学校进行审核评定。在年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核,然后发放到学生的社保卡上。

  2、社会资助金。

  (1)“爱心一日捐”资助金,由学校教职工捐献的“爱心一日捐”的返还款构成。返还款中约60%用于学生资助,学校将主要用于已认定困难学生但未获得国家资助金的同学,经民主评议后进行发放。

  (2)其他社会由社会爱心人士或单位进行的资助。资助金额不定。学校会根据资助人或资助单位提出的要求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中选取符合条件的学生,经民主评议后进行发放。

  3、学校资助金。

  学校每年都会从行政事业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学生资助,设立学校资助金,主要用于用于给部分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或减免部分困难学生学杂费。

  4、政府减免学杂费。

  免学杂费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淄博户籍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免除学杂费。

  每学年初学校都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免学杂费学生名单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本学年将享受免学杂费待遇。